在我国司法改革的浪潮中,“人民监督员”一词首当其冲成为一个“亮点”,然而在实践操作中,人民监督员更应该成为司法体制之外的一把“利器”,不仅联系着司法体制内、外的桥梁,更担负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“排头兵”,法治化进程的“催化剂”,与此同时,人民监督员的设置也进一步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,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、参与权、表达权、监督权,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制化,提高检察工作透明度和司法公信力。
人民监督员,顾名思义应该来源于人民大众,其本身代表了人民大众对司法公平、公正的执着追求,代表了人民大众参与司法决策的合法权利与正当途径,与此同时,也扮演着体制外“声音”的呼喊与关注。
人民监督员却又不是独立开展工作的,而是在各级党委、政府的指导下,有序、有法地开展司法参与工作,既是监督各级司法机关的审判、检察等制度,也是监督各级司法机关的审判、检察等工作,要做到“双管齐下”,要做到“同心协力”。因此,服从党委的领导应该是各级人民监督员开展工作的重要准则之一,也是积极参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体制的重要途径和认知。
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框架的指导下,人民监督员应该积极置身于各级司法机关的实际工作中,而不限于做“局外人”。与此同时,各级司法机关也应该是主动接受各级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开展工作,并能及时反馈监督工作,积极借助人民监督员这座“桥梁”,及时搭建司法与人民大众日常生活的紧密联系,努力吸纳更多的法律专业人士参与人民监督工作,共同努力提供人民监督的实际价值和社会效用,真正让司法公平、公正、公开。
人民监督员也应该自觉接受各级司法机关的指导,一方面,增强各级人民监督员的法律、文案、逻辑判断等行业知识、技能;另一方面,增进各级人民监督员的公信力和影响力,切实履职,深入监督。
党的十八号角已经吹响,政治体制改革已经扬帆,司法体制的深入改革更是切实保障依法治国发展战略顺利进入“快车道”的有力措施。人民监督员已经不再是新词,人民监督员的地位也已经载入了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进程上的史册,让人民监督员成为司法体制之外的一把“利器”。